1996年5月14日 新国税征字[1996]015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和
国税函[1996]131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两件,现随文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充分认识这次换证
的重要意义。为此,自治区国、地税局将联合在《新疆日报》刊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二、在整个换证过程中,各级国税局,特别是基层直接办理换证的单位,要主动
与地税局取得联系,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并要加强与当
地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减少征管漏户。
三、1996年10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州、市国税局要将换证工作的书面
总结及统计表,务必于10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区局,此表列入征管报表考核范
围。
四、鉴于我区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
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故我区国税凡涉及以上“三个系统”纳税
人应同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编制新的识别号;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属性代码可继续
使用到1996年底废止并收回。其他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即换即收回废止。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由区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制作,各地要严格
执行,不得擅自印制和订购。
六、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各地可根据纳税人所需本数,由发证税务机
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核发。
七、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区局统一向自治区物价部门商定;具
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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