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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6]37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新国税外字[1996]37号    现将国税发[199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 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 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 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即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 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鉴于国家税务局1997年1月1日方启用新的统一代码,故1996年12月 31日前原税务登记15位码将继续使用。对1996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除了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 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外,要同时赋予其一个原15位的税务登 记号,为便于鉴别,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就应在税务登记 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载明原15位税务登记号,并注明“此号码有效期至 1996年12月31日”。   各地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 位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三、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程序经自治区国家规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定 于199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或办 理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 通知规定持有关证件和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已办 理税务登记证的外国企业,按通知规定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 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新版企业批准证书及通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对新开 业的外国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主管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上提及的“新版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版批准证书从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对纳税人提供证件不全或所填税务登记表格有误的,应责成其补正后方可予以换 发证。对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规定,经区局研究决定,对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应按规定向应税业务发生地或所在地主管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 为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各地应使用世 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对涉及软件处理时其国别码加护照号码长度不足15位(字 符型)的,在后面加空白。所需国别代码的国家标准,可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获得。)   四、主管国家税务局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税务登记表,并要求企业按 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税务登记申报表,企业根据要求填制完毕后, 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换发或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两份交受理登记的国家税务机关、一份由受理 登记的国家税务机关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其税务登记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留 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换发或办理税务注册证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 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情况,各地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应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 况统计表》,于1996年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即按 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函字[1996]1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 记证件价格的函》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领税务登记证件时,每套按50元一次性交 区局,用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损耗等成本支出。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认真做好深入细致 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次换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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