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2日 新国税所字[1996]039号
现将国税发[199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肩负着对城乡信用社及其集体所有制金融
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责,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首要的是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应对
此项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使税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信用社财务的
管理工作。
二、适当调整充实人员,加大管理力度
财务管理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没有专人管理是不行的,区局要求各地、州、
市国税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信用社财务,县、市国税部门业务科内要有专人兼管此项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和《城市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财务报表汇总上报财
务决算的审批;对成本费用列支项目按规定权限报批等。各级国税部门都应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行使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能。
三、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信用社各项费用支出进行检查,严格开支标准及范
围,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
(二)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的管理。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费支出,对农村信
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的管理可比照新国税所字[1996]008号文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对递延资产摊销的管理。对于信用社列入递延资产的各项费用在受益期限
平均摊销进成本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对营业外支出的管理。信用社申报税前列支的非常净损失,应在损失发生
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
出(非常损失)项目,其中,净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
局确定审批权限,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净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对放款呆帐处理问题。对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呆帐的认定条件及核
销程序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税务局新税四字[1992]05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
发[1992]260号《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
四、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上报,
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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