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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流字[1997]054号 《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 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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