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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60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新国税流字[1997]6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工字[1997]286号《关于印发〈油品价 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 按本《通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请有关地 区接到《通知》后,对今年以来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油品调节基金进行清理补征增值 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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