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4日 新国税流字[1996]008号
现将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法律认
识积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做好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在执行
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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