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日 新国税所字[1997]030号
现将国税函[1997]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
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
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
分行及自治区电力局所属的分支机构及企业应全部进行检查,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
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对查出的问题较大,难以定
性的,应及时上报区局,不得擅自处理。
三、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工作除按新国税所字[1996]058
号文件规定上报总结和统计表外,还应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和自治区电力局所
属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按总局国税所函[1997]105号文件
要求,在1997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报送区局所得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
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