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30号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新国税所字[1997]030号    现将国税函[1997]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 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 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 分行及自治区电力局所属的分支机构及企业应全部进行检查,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 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对查出的问题较大,难以定 性的,应及时上报区局,不得擅自处理。   三、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工作除按新国税所字[1996]058 号文件规定上报总结和统计表外,还应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和自治区电力局所 属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按总局国税所函[1997]105号文件 要求,在1997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报送区局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 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