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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36号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新国税所字[1997]036号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 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进行所得税日常检查和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企业末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兵团 农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如实上报,不做查补税款外, 其它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就地处理。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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