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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6]040号颁布时间:1996-10-15

     1996年10月15日 新国税外字[1996]04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 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税收管理,严格退(免) 税政策,规范退(免)税程序,结合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新国税 外字[1995]013号《通知》(见1995年度工商税收法规汇编371页), 国税发[1995]019号《通知》(见1995年度工商税收法规汇编375页)。 财税字[1995]92号《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问题:   (一)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 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出口企业,一律 不予办理退(免)税业务,出口销售视内销征税。企业发生撤并、变更应在三十日内 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证》手续。   (二)《登记证》由自治区国税局涉外处统一印制办理,出口企业应按要求如实 填写(一式四份)后报所在地主管涉外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经各地审核签章 后,报区国税局涉外处统一认定办理,其中一份留区国税局涉外处,一份送各地主管 涉外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另二份留企业存查。   二、关于企业设置办税员问题   出口企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人员,并将姓名及其它情 况报所在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及区国税局涉外处,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办税员证》。 今后凡无办税员的出口企业,其退(免)税业务一律停办。   三、关于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认定问题:   各出口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其享受退(免)税办法的申请,报企业所在地 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审核,各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提出意见并将有关证明资 料一并报送区国税局涉外处审批。凡1994年1月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 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但其出口货物所占进项税不得办理退税,也不允许在内销中抵 扣,应计入产品成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其 具体情况及政策规定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的办法办理有关退(免)税业 务。办法一经确定,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得变更。   四、关于出口帐务处理及退(免)税申报问题。   (一)各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单独反映“出口销售明细帐”即: 借:应收外汇帐款,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待收汇核销后,借:银行存款,贷:应 收外汇帐款。1994年1月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不计提 销项税,但其进项税应转入产品成本,即:借:产品成品,贷:应缴税金。1994 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出口销售 应按规定征收率计提销项税。即:借:其它应收款一出口退税,贷:应缴税金。税务 机关按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后,借:银行存款,贷:应收款一出口退税。税率原因造成 征退之差转入产品成本,借:产成品,贷:其它应收款一出口退税,采用“免、抵、 退”办法的其出口销售不计提销项税,其进项税在内销中抵扣,如抵不完发生退税, 借:银行存放,贷:应缴税金。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及内外销可分的出口企 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业务。   (二)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附 送“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销售发 票”属代理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证明”。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附送“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复印件)。凡申报资料不 全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业务,其出口销售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出口退(免)税审批程序问题   各出口企业应在每月10至20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退(免)税资料送当地主管涉 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初审,各地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乌鲁木齐地区应在每月20至3 0日内送区国税局涉外处审批,涉外处审批完毕后负责资料存档及送区国税局进出口 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的退库工作,并将审批意见反馈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和高 新区分局。其它地区应在每季末月20至30日内送区国税局涉外处审批,根据审批 意见属退税部分在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并将资料存档备查及年终清算使用。   六、关于日常检查及年终清算问题   (一)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按稽查工作有关规定及检查规程做好外商投资企 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原则上凡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均应按月检查 核对其账目。   区国税局涉外处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稽查工作的布置、安排及 协调、将定期不定期地安排参与有关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及地区间互查,各地应按时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将情况上报区国税局涉外处。   (二)年终清算是退(免)税征管的重要环节,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高度重 视。每年1-3月为清算期,清算期内应对所有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情况逐笔检查核对,届时,区国税局涉外处将逐项提出要求,并组织参与清算工 作。各地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国税局,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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