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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6]008号颁布时间:1996-03-26

     1996年3月26日 新国税外字[1996]00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8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提及的 国税发[1995]061文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凡企业已经开始生产、 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不论企业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 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税务机关依法应 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手续。企业逾期不报送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做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通过对企业 报送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逻辑上的 审核,汇总计算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缴已缴及应补(退)数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调整,是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内容之一,应做为全年工作 进行安排。每年审查内容及重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并结 合本地情况加以确定。通过税务审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须补征税款的,应区别 情况及偷税性质,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征期限及方式处理。另新国税外字 [1996]006号文中的《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做废,请改用国税发门[19 96]38号文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以上请各地一并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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