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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7]054号颁布时间:1997-10-09

     1997年10月9日 新国税外字[1997]054号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进字[1997]013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 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自1997年起有关出口退(免)税事宜,均按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二、为做好1997年以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请各地按有关规定抓紧做 好企业退(免)税登记、办税员培训发证及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务于11月底 前将有关资料移交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凡经审核发生应退税业务的,由各地进 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核批办理。   三、请各地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迟税登记证(1份),已发证办税员名单 及退(免)税资料(复印件)报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四、各地在上述工作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 触的,以《通知》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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