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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8]011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新国税进字[1998]0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2号《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 遵照执行。   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1997年度全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师德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 荣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       彭 勖  自治区外经贸厅计财处处长       吴杜鹃  兵团外经贸局计财处副处长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各地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主管领导 要亲自组织安排本地区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清算任务。并于1998年6月10日以 前,向区局上报清算总结报告和附表1、附表3-2、附表4-2等三项报表。   3.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各地退税机关与征税机 关要共同配合做好清算工作。   4.区局进出口明电[1997]00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 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出口企业自行调查举证的期限,按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8]22号通知中第六条规定执行。   5.“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按区局统一设计的表式填列(详见附表)。   6.所附各表各地自行印制,区局不统一印制。   7.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区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自治区国税系 统出口退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并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进行表彰 和奖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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