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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驻新监字[1998]181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财驻新监字[1998]181号  有关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兵团财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 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 2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以税还贷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和要求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操作程序:   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外汇 借款项目填写申请表,报经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以下简称疆专员办)审核后,由新疆专员办办理退税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企业首先持以税还贷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四份)及新增税款计算材料和 当年已交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凭证复印件报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局和地、州、市 国税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国税局主要审查的项目包括:(1)企业当年应缴的税 款是否已经交情;(2)企业新增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3)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是 否符合以税还贷条件;(4)企业以前年度陈欠的税款有无补缴税款计划,企业是否 按补税计划执行。   2.企业持国税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归还外汇借款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 明材料,报经当地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报经新疆专员办)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 主要审查的内容包归还外汇借款所需配套资金,如新增项目的折旧、财务费用、税后 利润及其他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   3.企业持申请报告及所在地国税、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和相关资料,报经 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到新疆专员办办理审批手续。   4.新疆专员办对企业上报的以税还贷材料核实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 达的以税还贷限额指标内行文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企业所在地县级和地、州、 市国税局、政局、国库各一份。   5.企业根据新疆专员办批复的以税还贷文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退税手续,由 税款交纳地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然后直接到当地国库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6.乌鲁木齐所在地企业的以税还贷退税工作由新疆专员办业务一处负责办理。   二、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和新疆专员办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认真审核,严格把 关,各负其责,把国家出台的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2,各级负责审核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指定专人负 责审核工作,对于企业上报的以税还贷材料要及时予以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审 核、审批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   3.各级审核部门在审核工作中发现不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或企业提供的以 税还贷申请及有关材料不完整的应在审核意见中注明,并将情况及时向新疆专员办反 映。   4.对弄虚作假,有意骗取国家以税还贷政策,骗退国家税款的企业,一经查出, 除追回已退税款,取消退税资格外,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 和当事人的责任。   5.各部门在退付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职权范围,监督检查企业退付税款和配套 资金的还款情况,年度工作结束后,写出年度工作总结,还逐级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件: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 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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