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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5-14

       1998年5月14日 新国税流字[199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区新疆卷烟厂生产的3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 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新疆卷烟厂 红雪莲 25×(64十20) 2885元/箱 全包装 11,54元/条         红雪莲 25×(64十20) 3760元/箱 硬条翻盖 15,04元/条       特制雪莲 25×(64十20) 4500元/箱  硬条翻盖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 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 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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