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新国税流字[1998]34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以便研究解决。
鉴于国务院最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进行了调
整,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今年的年审工作可结合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113号文
有关划转工作一并进行,以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合格标识待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后统一下发。
在此之前,以税务登记证加盖印章代替。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审定论应集体研究,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
四、年审的具体工作可由各地自行安排。
附件: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及附表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
纳税人)认定制度,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税发[1997]038号文件
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
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年审工作由各县
(市)国家税务局及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年审对象:所有经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上一年度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内容: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
以及纳税表现等,具体为:
一、上年度企业应税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免税销售额);
二、会计核算;
三、经营场所;
四、纳税申报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税款计算、税款入库以及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
六、发票使用情况。
第五条 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
税。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虽然超过规定的标准限额,但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同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税务机
关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倒卖、转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
以上“零、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第七条 年审时间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一个月发布
通告,明确有关年审具体事项。
为使一般纳税人年审与税务登记年检有所区别,对一般纳税人颁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1),用于记录年审及分类情况。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薄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凡经年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
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2),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领购簿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 年审程序
一、年审对象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
(附件3)并附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专用发票领购簿;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6.经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
7.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年审资料。
二、税务机关在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资料后30日内,逐级对申报资料进
行审验,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核实检查,并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对审验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验讫”印章并在《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进行年审记录。
对审验不合格的,按照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税发[1997]03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
整改期满后,由企业重新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整改合格”印记。
对审验不合格的,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报经地、州、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收回《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年审对象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年审的,处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同企业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及交通条件等实际情
况,以服务纳税人为原则,可采取分片定点、巡回集中等形式办理年审。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
1.没有专门的会计核算机构;
2.财会人员不少于两名并持有会计上岗证书且能熟练掌握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3,按规定设立必要的总、分类帐和包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内的明细
分类帐,能正确计算各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4.能够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企业购销、存货管理和财务核算有相应的内在联系及逻辑制约关系。
二、本办法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产权归自己或者合同租用期在二年(含二年)以上且已支付一年(含一年)
以上租赁费用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四月底以前填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4)上报区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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