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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局税企联系办法》的函的通知

新国税计字[1997]049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新国税计字[1997]049号    经自治区国税局首次税企联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自治区国税局税企联系 办法》随函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税局税企联系办法   新税制实施和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税收征 管和税源控管面临新的形势,我区国税系统始终保持与重点纳税企业的联系,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了解企业实行新税制后的税源、税负变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生 产经营、销售情况,加强重点税源和纳税情况分析,密切税企联系,推进和扩展税企 联系业务,实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税企联系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形势下,国税部门一项新的工 作,是企业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相互了解的一个重要渠道, 各级国税部门和企业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应予重视和支持。   二、区国税局联系的企业,将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逐步扩展,采取国税局和 各地国税局两级分别联系,与区国税局联系的企业,当地国税局也可联系。       三、联系企业确定一名财务人员为办税员,负责财务会计报表材料等的寄送工作, 办税人如有变动,要重新确定人员,并及时通知区国税局计统处。   四、联系办法。根据各地企业现代化办公的条件,可按通讯、传真、邮寄等方式 自选一种。按本办法要求向自治区国税局传寄送的材料,不再通过各地转报,由企业 直接传、寄送。   五、原定税企联系快报继续报送;企业每月终了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的复印件,报送自治区国税局 计统处一份。     六、企业每年财务会计年报表(报送表与月报表一致)及分析报告的复印件,于 次年3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计统处一份。   七、企业每年编制的生产、销售计划编制草案说明及上报自治区的排产计划,在 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计统处一份。     八、企业发生影响本年度生产、销售及税金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 计统处反映。   九、企业上报的各种报表、材料,均要加盖企业印章,区国税局将列入档案管理。   十、自治区国税局定期或不定期向联系企业通报国家及自治区经济变化形势,有 针对性传送税收政策法规,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信息。   十一、自治区国税局将定期召开税企联系座谈会,征求对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不断改进征管工作和改进税企联系办法。      十二、自治区国税局将对税企联系工作定期进行通报,并进行评比表彰,对税企 联系制度执行好的单位,区国税局将其经验和做法在报刊、杂志上予以转登、表彰。   十三、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自治区国税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传真电话0991-2826209,联系人: 梁勇、谭静。邮政编码830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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