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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国税计字[1997]026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新国税计字[1997]02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79号“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 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国税系统1997年税收入库明细报表的有关项目、 指标口径明确如下:   一、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项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下 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以准确反映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有 关营业税的征解入库情况。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 业税以及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 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 余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      二、1997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分别反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清 欠收入情况。   三、调整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表式见附件,计算机格式请各地按照附件 格式自行修改。   四、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在1997年6月份编报5月份税收会统 月报表时,按修改后的表式上报。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格式(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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