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0日 新国税计字[1997]007号
现将国税函[1996]6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事
项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各级国税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必须提高对认证系统的认识,下大力气抓
好这项工作,把认证系统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把
认证系统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归各级计会部门管理,负责保存专用
税票(含缴款书、分割单)的部门即为凭证的录入部门,各地区应尽快将出口退税专
用税票认证系统录入工作,培训到区县级国税局,由区县级国税局负责录入,由地市
级国税局负责汇总上报,暂时培训不到位的区县,则由保存专用税票的部门将填开的
专用税票传送地区,由地市级国税局计会部门集中录入,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上报。
三、1996年专用税票数据,只有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上报,其它地区
无一上报,各地应按总局通知第七条的要求,将1997年以前的专用税票数据务于
2月25日前清理上报区局计划统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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