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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新价非字[1995]77号文件的通知

新国税征字[1997]013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新国税征字[1997]013号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暂行规定》下发后, 从执行情况看,基本可行。经研究决定,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5]77号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暂行规定》仍做为试行办法继续执行。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暂行规定)的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 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 明确如下:   一、经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初步确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咨询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上各事务所在开展税务代 理业务之前,须到自治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税务代理条件资 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此规定。   二、本文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和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参照其它省、市税务代理收费办法,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强行代理、强行收费。     三、税务代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收费两类。   对承办的业务项目有具体收费标准的,按计件收费标准执行,对承办一般咨询业 务,按计时收费标准执行。   (一)计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分为以下五类:   1、主任税务师、副主任税务师每人每小时收费150元人民币;   2、税务师(含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收费120元人民币;   3、会计师(含经济师)每人每小时收费80元人民币;   4、助理会计师(含助理经济师)每人每小时收费50元人民币;   5、其它工作人员每人每小时收费25元人民币;   以上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委托人。   四、聘请税务师担任常年税务顾问的单位,在委托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可按规 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收10%一30%。   五、各税务代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对于执行业务收费中遇到的 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报告,既不报告又不执行收费规定的,物价检查部门可依据有 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委托单位办理委托业务时,应签定税务代理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 一份由税务代理单位留存,一份交委托单位。   七、委托单位在外地的(跨县、市),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委托人应承担代理 人员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八、各税务代理单位应到所在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 收费,否则,被收费单位有权拒付,物价检查部门将予以查处。   九、本规定涉及收费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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