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县(市)局办税服务厅(室)窗口设置规范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征字[1997]016号颁布时间:1997-08-25
1997年8月25日 新国税征字[1997]0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县(市)局办税服务厅(室)窗口设置规范有关事
宜的规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相机构设置方
案,对办税服务厅(室)各窗口进行统一规范和合理设置。并按照设置有关事宜的规
定,搞好各种硬件设施。
附件:文明服务用语30条(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县(市)局办税服务厅(室)窗口设置规范有关
事宜的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全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室)窗口的设置,现结合我区国税系统
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县(市)国税局城区和农村办税服务厅(室)窗口的设置做如下
规定。
一、城区办税服务厅(室)窗口的设置
1、税务咨询、税务登记窗口;
2、发票管理窗口;
3、申报征收窗口;
4、银行(金融)结算窗口。
发票管理窗口和申报征收窗口根据业务量可合理增设。各窗口主要的服务项目:
1、税务咨询、税务登记窗口
(1)提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2)发放《税务公告》及其他税收宣传材料;
(3)负责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力、理、发放及违章处理等项工作;
(4)受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销、年审和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手续;
(5)办理代征单位资格审查手续;
(6)受理举报;
(7)受理本窗口应负责的其他涉税事宜。
2、发票管理窗口
(1)受理领购发票申请;
(2)办理发票领购薄的核发手续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收购发票),
负责发票存根的审核工作;
(3)接受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
(4)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代开、监开等项工作;
(5)受理并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和《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6)受理本窗口应负责的其他涉税事宜。
3、申报征收窗口
(1)受理纳税申报(包括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
(2)办理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手续;
(3)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电请;
(4)办理出口货物税款征收,并开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受理法定减税、免税、退税申请;
(6)办理代征税款凭证的发放、收缴及税票与税款的结报手续;
(7)受理本窗口应负责的其他涉税事宜。
4、银行(金融)结算窗口
(1)办理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手续;
(2)办理税款结报的税款预储手续。
二、农村办税服务厅(室)窗口的设置
1、管理服务(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窗口;
2、申报征收窗口;
3、银行(金融)结算窗口。
管理服务窗口按上下顺序标明“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窗
口根据业务量可合理增设。
各窗口的服务项目比照城区办税服务厅(室)同类窗口确定。
为了提高办税服务厅(室)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城区办税服务厅(室)要设置
值班长工作台;在各窗口统一摆放监督服务牌,服务脾的右侧为窗口的具体服务项目,
左侧为税务人员上岗证,以便公开办税,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监督服务脾的另一面注
明常用文明用语。在服务厅(室)内应摆放饮水用具;
税务报刊杂志、办税服务指南及其他税收法规宣传资料。在厅内墙壁设置工作人
员监督台、税务公告栏和违章处理曝光台,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和多媒体
电子触摸屏,并在厅内配合桌、椅、凳、笔、墨、纸张、磁卡电话,为纳税人提供良
好的服务环境。
附件:1、《城区办税服务厅(室)窗口设置图》(略)
2、《城区力、税服务厅(室)监督服务牌示意图》(略)
3、《农村办税服务厅(室)窗口设置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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