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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11

     1998年6月11日 新国税明电[1998]19号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证管理,准确掌握纳税户数,做好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区局决 定在全区开展税务登记证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凡缴纳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并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 属此次验证范围。   二、验证时间   各级国税局从1998年7月1日开始验证,于8月15日结束。   三、具体要求       税务登记证审验使用审验专用章。审验专用章为园形,边沿直径30mm,边缘 粗为1mm,字体为正楷。上方环边为“新疆××县(市)国家税务局”字样,下方 为“税务登记审验专用章”字样。按有关规定应配有少数民族文字,中间为国税机关 印章刻制数量顺序编号。审验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交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备 案的刻章处刻制。       四、对不按期审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异常申 报”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先查处再审验。   五、各级国税机关在审验工作中,发现属于地税征管范围的漏征漏管户、未登记 户,应及时通知地税有关部门。   六、这次审验应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认真做好。   七、这次税务登记审验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密切与地税和工商部门的联系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制定切实 可行的措施,促使那些挂靠、承包、租赁等纳税人按真实情况办理税务登记。   八、验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于8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 上报区局征管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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