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二00四年督办案件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186号颁布时间:2004-08-09

     2004年8月9日 云国税发[2004]18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大案要案不断发生,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断增多。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做假账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坚决 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 行为,省局经研究,确定了2004年督办案件(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主办案件的国税局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秩序的大局出发,深刻认 识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 办好每件案件。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列为督办的涉税违法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主管 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研究和解决案件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在已有力量的 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案件查办结果。   三、报送要求。接文后,各地要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制定 查处方案,上报省局。随后每30日向省局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检查实施环节结 束后,立即向省局上报税务稽查报告。案件查结后,要认真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 特点,检查中采用的方式、方法,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 的建议,并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案例分析上报省局。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要 主动积极配合查办,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及时按照要求上报进展情况。   四、省局稽查局要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及时帮助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   五、对督办案件涉及需要协查取证的,各地稽查局要给予积极配合。   六、省局将定期总结、通报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对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 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二00四年督办案件名单(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