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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佩戴上岗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119号颁布时间:1997-04-18

     1997年4月18日 云国税发[1997]11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地、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依照《云南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国税系统规范办 税服务厅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征管,落实公开办税制度,增强执法透 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树立国税新风,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范围内统一实行佩戴上岗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岗证发放范围   凡属云南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不含临时人员),都应该核发上岗证并按要求在 上岗时间佩带。   二、上岗证内容   包括上岗人员彩色相片、姓名、工作单位、职位和编号。   三、使用规则   (一)上岗人员在上岗时间必须佩戴上岗证。   (二)上岗证佩戴于左胸前(着装上岗必须佩戴于中国税务胸微之下)或用统一 配发的丝带挂于胸前。   (三)上岗证是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上岗履行职务时的专用证件,不能作为其它 证件使用。   (四)上岗证只限于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 和撕毁。   (五)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上岗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经批准后, 方可重新申请补发。   (六)税务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应申请重新核发新证,并将原 证交回发证机关。   (七)凡因调动、辞退等各种原因不在国税机关工作的人员,一挪收回上岗证, 并上交发证机关。   (八)上岗证实行定期换发,期限暂定为五年。   四、上岗证编号办法   上岗证采用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办法为字轨加5位编号。字轨为地、州、市简称 加“国税”。5位编号中第1、2位为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的县(区)代码,无行 政区划代码的地、州、市局机关和直属分局的编码,按顺序排列。第3、4、5位为 上岗人员编号程序。如思茅市国税局行政区代码为01,则思茅市国税局第1号上岗 证的编号为“思国税01001”。又如思茅地区国税局没有行政编码,而思茅地区 所辖县(市)编号到29,按顺序地区国税局编号为30,则地区国税局第1号上岗 证的编号为“30001”。   五、上岗证由省国税局负责统一式样并制作、发放。各地、州、市 国税局要指 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发证情况登记造册,纳入档案进行管理。   六、像片采用1寸(与居民身份证像片大小相同)彩色免冠正面近照。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将现有符合发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并按本通 知的办法编号后,用正楷字体造册,连同底片和1张像片(像片后注明姓名),于 1997年5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各地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把此项工作作为规范税收征 管,树立国税形象,体现国税干部职工精神风貌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常监督检 查,确保戴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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