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4]18号颁布时间:2004-07-01

     2004年7月1日 云地税征字[2004]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 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 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 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 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地税机关代开时,地 税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也可以到地税机关指定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办理代开 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 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各地要做好旧版《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清理工 作,并对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进行认真测算,于7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三、《货运发票》开具的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暂缓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文件要求,《货运发票》 暂时采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 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 款机的相关规定下发后,再按照总局的要求执行。   (二)为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 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 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 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 (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第一行为收货人、发货人、承 运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 机关、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代码。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发票严格实行限量供应, 验旧购新的原则,同时不定期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单位进行检查。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对违反规定 的,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自开票纳税人将取消其 自开票资格,代开单位将取消代开资格。   六、新版《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 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还没有使用完旧版《货运发票》 的地方可以继续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