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 云国税函[2004]34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要重视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管理要建
立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机制,包括进一步完备监控、预警、报告、通报机制。
二、对所管辖的重点税源户,在季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当期,出现与上年同期
异常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情况上报云南省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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