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3]576号颁布时间:2003-11-07
2003年11月7日 昆国税发[2003]576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3]184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管理,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昆明市国家
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更好的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
发[2003]1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减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资料要件
第一条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要件:
(一)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主管国税机关部门的调查意见。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要求
第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政策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
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的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 企业提供情况清楚、符合有关减免减免税政策、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的减
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全的,及时要求企业补齐后再予
以受理。
企业所得税减速免税的受理程序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应组织实施调查,调
查中要根据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对企业的收入构成、资金构成、人员构成、经营方式
等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思。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申请,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上级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查。
第八条 对有疑义的企业,上级机关应再次组织实地调查核实。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以下减免税审批权限,不得越权进行减免税审批。
(一)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或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其减免税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或年度减
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减免税由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按规定上报云
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
批。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依据其开办资金按第九条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非法人经济实体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营业
执照由其它有关部门核准发证的经营组织、社会团体,其减免税由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国税发[2002]47号)
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
(一)凡属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必须坚持分管部门逐户审定、
集体审批;
(二)属主管国税机关权限,设有所得税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集体审批;无所
得税管理机构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税政部门集体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形式由各级国税机关按规定的承诺服务时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执行。
第十六条 各局受理的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应严格按政策把关,及时进
行调查核实。在情况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有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和意见
的前提下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按期报送所
得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
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停止
减免税,并追回相应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企业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自行减免税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算清。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统一格式分户建立减免税台帐(样表见附件)。
(一)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的建立范围为辖区内所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
企业;
(二)市国税局减免税台账的建立范围为本级审批和上报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的企业。
(三)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分户重建2002年度、2003年度的减免税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普查或抽查方式,对下级国税机关
减免税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审批权限的正确性、减免税台账的建立情况等进行检查,
并结合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考证,对违反政策的减免税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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