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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点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票据的暂行规定

云地税发[2003]97号颁布时间:2003-06-23

     2003年6月23日 云地税发[2003]97号 昆明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各县 (市)、区支行,省地税局直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发[2003]36号) 规定,昆明、玉溪两市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保证试点工作 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的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具有法律 性、统一性、实用性,结合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特点及要求,现将试点地 区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统一票据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票据的性质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是试点地 区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专用票据(不含用税票入金库的征收票据),主要适 用于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该票据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印 制下发。在票据中加盖“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专用 章”。该票据的填开采取“一费一票制”,即征收一种社会保险费开具一张缴款书或 完费证。   二、票据的格式   地税机关征费使用票据有四种,即:《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微机票 见附件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款书》(手工票见附件二)、《云南省社会保 险费通用完费证》(微机票见附件三)、《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手工票 见附件四)   三、票据的使用   四种票据均是缴费单位(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时由税务人员开具给缴费 单位(人)的合法票据。根据缴费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相应的票据。   1、《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微机票、手工票)是缴费单位(人)在 以转帐形式缴费时使用的票据,也是作为金融机构办理缴费单位(人)转帐业务时的 专用票据。   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微机票、手工票)是地税部门收取现金 费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凭证只能用于收取现金,凡是持现金直接向地税 机关缴纳费款的,均使用本完费证。地税机关收到现金当日或次日汇总(边远地区税 务所汇总限时3个工作日或限额1000元以内)。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 书》由银行按险种划转到收款单位的收入专户。   四、票据的传递   (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式七联,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开具, 除第七联由地税机关留存外,其余的由缴费单位(人)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 一并将六联票据付给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收妥费款后盖章。其中:   第一联退缴费单位(人)做完费凭证,第六联退征收地税机关核销票后于每月 25日前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地税机关与收款银行对帐后,联合向财政部门 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到帐清册”;   第二联由开户银行留存,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由缴费单位(人)开户银行收妥费款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后,加盖业务公 章和交换章交换一收款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第五联由收款银行加盖收讫章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票据交换分 别传递到各经办地税机关和收款部门。   (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一式五联,当征收地税机关收取缴费单 位(人)的现金后,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其中:第一联(存根) 基层征收地税机关留存,作为收费的会计凭证;第二联(收据)返还缴费单位(人) 作为完费凭证;第三联(记帐)定期给收款单位作完费凭证;每四联(报查)报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第五联(上报)报县级地税机关。   各地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层征收单位,应相应建立各费征收台帐,在征期结 束后,及时汇总上报征收情况。   请各经办银行按规定交换票据联次。   五、执行时间   昆明市采取入专户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 征收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专用票据作废,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   希望试点地区严格按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监控、征收、管理工作,执 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上级反映。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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