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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规字[2003]6号颁布时间:2003-05-03

     2003年5月3日 云地税规字[2003]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4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征费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的重要 环节,关系到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 级地税部门在重视征费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征费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 强领导。特别是实行“五险统征”试点的地区,要按照秦副省长指示,做好“五险统 征”的宣传报道,加强新闻舆论引导,争取理解和支持,不能将改革方案关在家里, 要让社会知晓。   二、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宣传。各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 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征税大厅等各种宣传媒体和设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征费宣传工作,同时,要通过征收窗口,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 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   三、突出重点,注重总结。各地要结合当地征费工作的重点进行宣传,进一步提 高全民诚信缴费意识,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征费环境。各地要在征费过程中,做 好征费,并将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材料及时进行总结、宣传,要求每月向省局报一至 二期有质量、有内容、有情况的征费简报、信息或相关工作材料,以便及时向国家税 务总局上报我省征费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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