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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6]22号、云国税所字[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云财税政字[1996]22号                云国税所字[1996]2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 行。   一、对关于“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我省目前暂维持现状。   二、关于国家专业银行所属房改信贷部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对国家专业银行所属 各房改信贷部,凡是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还未单独设帐核算的,自1996 年度起,必须严格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其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依33%的税率征收 缴人中央金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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