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4]63号颁布时间:1994-12-16
1994年12月16日 云财农税字[1994]63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加强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的
管理和核算,现将《云南省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云南省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
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以下称税源培植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
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凡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专(兼)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应遵守和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
目,办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核算、监督税源培
植资金的周转使用过程,提高投放、使用、回收的管理水平。
(四)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按照
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负责办理税源培植资金的借款和回收业务核算,负责审核、汇总原始资料,
编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向领导提供税源培植资金的投放、使用和回收情况。
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和合同书的管理。
3.对借款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已拨款项要收回,未拨
出的款项停止拨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
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税源培植资金的发放、回
收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类。以资金来源类各科
目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各科目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各科目余额合计作为收付记帐的
平衡公式。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
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六)税源培植资金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
二、会计科目
(七)税源培植资金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八)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税源培植资金”属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校规定
的比例提取的税源培植资金,以及从“其他收入”科目转入的税源培植资金。
增加税源培植资金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余额为收方余额,反映税
源培植资金总额。
2.“其他收入”属资金来源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税源培植资金的合同借款
期内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收入以及税源培植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收到合同借款期内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本科目收方,期
末转入“税源培植资金”科目时,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借用税源培植资金”属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借给单位和个人的税源培植
资金。
借出税源培植资金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税源培植资金时,记入本科目收
方,本科目期末余额为付方余额,反映借出尚未归还的税源培植资金。
4.“银行存款”属资金结存类科目,核算专户存入银行的税源培植资金和占用
费收入。
增加或回收税源培植资金存入银行时,记入本科目收方,借出税源培植资金减少
银行存款时,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为收方余额,反映专户存入的税源培植资
金余额。
5.“库存现金”属资金结存类科目,核算税源培植资金的库存现金收付业务。
收到现金时,记入本科目收方,用现金借出税源培植资金或将现金存入银行时,
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为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本科目适用财政部门在扶持的受援者没有在银行开户,无法进行银行转帐的情况
下使用。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九)税源培植资金会计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税源培植资金收支业务活动,明确
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
证和记帐凭证。
1.原始凭证,是税源培植资金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的最早的书面证明,是会计
事项唯一合法的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凭据,还
款收据,合同借款期内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收据,银行收付款凭证等。
2.记帐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归类、整理后填制的凭证,是登记帐簿
的依据。
(十)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帐簿,
要遵循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原理。每月终了,应将记帐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单据加上
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凭证起止号、张数等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十一)税源培植资金帐簿是运用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税源培
植资金收付业务活动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税源培植资金核算应设置的帐簿:
1.税源培植资金总分类帐。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分
类登记,控制核对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采用三栏式活页帐。
2.税源培植资金明细分类帐。按二级会计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总分
类登记,对总分类帐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明细分类帐采用多栏式帐面或卡片帐。
3.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登记簿(格式附后)。按照借款合同书和有关凭证
登记,是“借用税源培植资金”帐户的补充资料。
4;银行存款和现纳人员采用订本式日记帐,会计人员仍采用“三栏”式帐簿。
(十二)月份终了,各种帐簿都应进行结帐。结帐前必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
业务全部记入帐簿,并对各种帐簿的记录定期核对,做到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四、会计报表
(十三)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反映一
定时期内税源培植资金收支业务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
明清楚,编报及时。
(十四)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报表为年报表。主要包括《税源培植资金总帐科目余
额表》、《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情况表》和《税源培植资金使用效果表》。
(十五)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地、州、市为年度终了三十日内
报省财政厅,县级为年度终了二十日内报地、州、市财政局。
(十六)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表说明规定如下:
一、税源培植资金总帐科目余额汇总表。
1.本表综合反映税源培植资金各科目余额情况。
2.“期初数”按各科目期初帐面余额填列。“期末数”按各科目期末帐面余额
填列。
3.表中行次关系:
1行=2行+3行
4行=5行
6行=7行+8行
平衡关系是1行-4行=6行
二、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情况表
1.本表反映税源培植资金的借用、回收情况。
2.“期初借用余额”和“期末借用余额”应根据“借用税源培植资金”帐户的
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分别填列。“期初借用余额”应与上年“期末借用余额”数一致。
3.“本期借用数”根据“借用税源培植资金”帐户的“付方”本期发生额合计
填列。
4.“累计借用数”指从建立税源培植资金之日起至报告期止累计借用税源培植
资金的总额。根据上年“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情况表”中的“累计借用数”加
“本期借用数”填列。
5.“应回收本期到期数”是指根据税源培植资金借款合同规定历年借用的应于
当年回收的税源培植资金总额,包括当年提前回收的部分,不包括以前年度到期应收
未收的税源培植资金。应根据“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登记簿”应回收当年到期税
源培植资金的合计数填列。
6.“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历年应回收到期的税源培植资金总额,包括已回
收的到期税源培植资金。应根据上年“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情况表”中的“应回
收累计到期数”加上本年“应回收本期到期数”填列。
7.“本期回收数”应根据“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登记簿”本期实际回收数
填列,包括本期提前回收的税源培植资金。
8.“累计回收数”应根据上年“税源培植资金借用、回收情况表”中的“累计
回收数”加“本期回收数”填列。
9.本表的行、栏次关系
1行=2行+3行+4行+10行至13行+15行至23行
9栏=7栏÷5栏
10栏=8栏÷6栏
三、税源培植资金使用情况表
1.本表反映借款单位借用税源培植资金后,在报告期内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2.“借款单位”,根据报告期内实际借款单位个数填列。
3.本表栏次关系
1行=2行+3行+4行+10行至13行+15行至23行
五、会计档案
(十七)税源培植资金的会计档案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必须专人负责,建档立案,加强管理。
(十八)税源培植资金会计档案主要包括:税源培植资金的审批资料、借款合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
(十九)每年办理税源培植资金决算后,专管人员应将有关会计资料,进行系统
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二十)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各种凭证、帐簿、借款合同,会计人员交接
清册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为25年。
六、附 则
(二十一)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填制移交清单,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以分清责任,
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短期离职的,应由本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临时接
替。
(二十二)本制度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十三)本制度由云南省财政厅农税处负责解释。
9栏=7栏5栏
10栏=8栏6栏
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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