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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猪、牛、羊皮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5]7号颁布时间:1995-04-06

     1995年4月6日 云财农税字[1995]7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文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促进皮 革行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1995年二至四委度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 人,缓征农业特产税;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各地接到此文后,认真按照上述时限进行清算,凡在95年三月底以前收购的 猪、牛、羊皮仍按国务院143号令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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