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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抓紧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桂财税〔2016〕48号颁布时间:2016-12-23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
  为加快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障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恢复残保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度残保金征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2015年度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其中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根据管理办法有关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和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行计算申报预缴2015年度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由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另行通知。如用人单位自行计算的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人数有出入,应补缴或退还的残保金由当地残保金征收机关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结果从单位2016年度残保金中进行调整。
  三、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残保金征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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