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颁布时间:2024-12-01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适用本公告。
二、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上一篇: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