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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6号颁布时间:2021-07-13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以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办理,或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证明,并须填写及签署告知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告知承诺书与该业务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

  本公告中“定居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第二十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第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

  本公告中“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198号、235号、240号修改,以下简称《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中“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

  本公告中“常驻人员身份证件”指《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中“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告中“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第二条中“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有关办事指南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居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常驻人员身份证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定居证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6.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7.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8.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海关总署

2021713

  附件5

定居证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定居旅客办理申报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时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宜予以说明:

  一、设定依据。本告知承诺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以下简称《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以下简称《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告知承诺事项适用于定居旅客依据《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向海关办理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的情形,对规定要求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定居旅客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方式。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并在办理申报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海关。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海关告知、申请人的承诺三部分内容,海关告知部分是海关对本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承诺部分是申请人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承诺。

  四、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申请人承诺不实,海关可依法终止办理、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中及事后核查。海关可对申请人填写的告知承诺书内容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也可请其他管理部门协查。

  六、信用记录及管理。国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附件6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时需提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宜予以说明:

  一、设定依据。本告知承诺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198号、235号、240号修改)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告知承诺事项适用于常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对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常驻机构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表明本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方式。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并在办理备案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主管海关。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海关告知、申请人的承诺三部分内容,海关告知部分是海关对本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承诺部分是申请人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承诺。

  四、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申请人承诺不实,海关可依法终止办理、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中及事后核查。海关可对申请人填写的告知承诺书内容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也可请其他管理部门协查。

  六、信用记录及管理。国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附件7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常驻机构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手续时需提交的常驻机构内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宜予以说明:

  一、设定依据。本告知承诺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198号、235号、240号修改)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告知承诺事项适用于常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手续的情形,对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提供的“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常驻机构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方式。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并在办理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手续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海关。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海关告知、申请人的承诺三部分内容,海关告知部分是海关对本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承诺部分是申请人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承诺。

  四、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申请人承诺不实,海关可依法终止办理、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中及事后核查。海关可对申请人填写的告知承诺书内容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也可请其他管理部门协查。

  六、信用记录及管理。国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附件8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收发件人委托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办理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需提交的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宜予以说明:

  一、设定依据。本告知承诺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告知承诺事项适用于进出境快件收发件人委托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依据19号公告进行B类快件报关的情形,对规定要求提供的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进出境快件收发件人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方式。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由快件运营人在办理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在收到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应当修改报关单,在B类快件报关单“备注”栏中记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已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海关告知、申请人的承诺三部分内容,海关告知部分是海关对本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承诺部分是申请人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承诺。

  四、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申请人承诺不实,海关可依法终止办理、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中及事后核查。海关可对申请人填写的告知承诺书内容及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也可请其他管理部门协查。

  六、信用记录及管理。国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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