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吗?
录入时间:2009-01-08
【中华财税网2009/1/8信息】 问:我公司进口了一免税设备,但是因为特殊情况没有在《征免税证明》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请问,《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吗?最长可以延期多长时间?
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
《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
因此,《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