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12-03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于2020年制定,2022年和2024年两次修改。条例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和解决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为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立法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作出了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本市近年来推出了覆盖经营主体准入、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1500多项改革措施,极大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也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和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作出了重要贡献。2023年,世界银行启动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为本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经营主体仍然反映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监管执法、融资信贷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和解决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修改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固化近年来特别是全面打造“北京服务”的改革举措及其成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先进规则、最佳实践,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改后共六章九十四条,在延续原条例的主要制度基础上,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细化落实中央最新要求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规定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坚持无事不扰,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完善涉企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
(二)解决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问题
应对融资难、融资贵,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服务,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优化政府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修复相关要求;规定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监管执法,对“同标同查”、“一码检查”、非现场监管、第三方机构专业协助、柔性执法等提出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三)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和实践经验
鼓励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货物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明确对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相关要求;提高司法透明度,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建立企业涉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工作效率。
(四)固化本市经验做法
规定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开展数字化监测;持续深化京津冀营商环境工作协同;增加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的有关要求;固化“多测合一”改革举措,推进联合测绘测量和成果互认;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改革;优化纳税服务,规定对企业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事先告知政策适用意见;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精准匹配经营主体政策需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