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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政策操作指南

录入时间:2022-09-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政策操作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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