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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坚持“三个导向”扎实开展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工作

录入时间:2022-05-16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财政部辽宁监管局认真贯彻财政部决策部署,将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审核作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一、坚持问题导向,做足做细准备工作,确保监管底数“清”

  一是多维度收集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依托与辽宁省财政厅的联合监管机制,多方搜集整理相关数据信息,一方面拉长时间跨度,收集近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信息,注重比对和关联;另一方面丰富数据维度,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执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三个维度收集整理信息,从而全面掌握项目开展情况,及早预判问题。二是多方式开展工作,科学分析问题。从以往主要查找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向分析项目实际执行效果与既定目标之间的关系为主进行转变,更加关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堵点,科学分析研判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对项目的把控度。三是细化绩效评价审核指标,夯实审核基础。在仔细研读《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基础上,结合以前年度审核积累的经验,细致拆分绩效评价审核的各个指标,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38个得分点和17个扣分点,将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25个得分点和17个扣分点,将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12个得分点和13个扣分点,通过明确绩效评价审核标准和细化绩效评价审核指标,确保在分组实施、统筹推进情况下各组审核标准一致,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二、坚持目标导向,做好做优审核工作,确保监管工作“实”

  一是明确绩效评价审核标准,深刻把握绩效评价审核内涵。2021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审核标准在内容、范围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一方面加强向财政部的请示汇报,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审核中存在的疑问,确保纵向信息通畅,政策理解精准到位。另一方面加强与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横向联动,了解其绩效自评的口径和标准,加强信息共享,扩大监管成效。二是坚持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统筹推进绩效评价审核工作。在资料审核方面,加强对全省绩效自评材料的全面审核,掌握总体情况,了解省级部门开展组织自评工作情况,重点关注各市自评报告及时、完整性,全省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业效益等指标情况的完成度,判断是否存在异常;在现场审核方面,注重加强对抽查城市的实地勘验,掌握项目进展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统筹推进绩效评价审核工作,重点关注体制机制的落实情况、市县执行面临的困难及问题,以及百姓群众的满意度。三是规范审核流程,突出绩效评价审核工作规范性。严格落实《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绩效评价工作规则(试行)》要求,绩效评价前及时向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审核通知,督促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对象、审核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细化审核工作底稿,逐项指标逐个分值设置底稿,抓好审核小组间协调,明确审核口径和尺度,全面提升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三、坚持结果导向,建立整改反馈机制,确保监管效果“好”

  一是发挥协作效应,建立整改反馈机制。对于此次绩效评价审核中发现的情况,发挥就地监管的优势,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与项目主管部门,压实责任分工,初步建立了部门整改、地方财政部门复核、监管局抽查复核的整改反馈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二是举一反三,持续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后续将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审核为突破口,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巩固和提升现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拓展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填补空白领域和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坚持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履职效能。三是强化调查研究,积极向财政部、辽宁省政府建言献策,推动政策更好落实。主动跟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推进情况,反映辽宁在落实政策中好的做法、面临的困难;研究建立长效、有保障、可持续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保障机制,在做好基础类改造的情况下,结合财力可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推进提升类和完善类改造比重,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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