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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送福利!进项税额处理有学问~

录入时间:2019-12-20

冬天来了,雪大风寒,小伙伴们上下班时是不是冻得瑟瑟发抖呢?这时,“善良”的老板们都会给员工提供一些保暖抗寒的福利,比如专车接送上下班、食堂加装制暖设备等等,那么这些福利费涉及的进项税额小伙伴们是如何处理的呢?在处理之前你是否仔细研究过税法呢?

  首先,敲黑板,学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其次,划重点,回头看

  咱公司福利费的进项税额还有能抵扣的吗?是否已经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了呢?

  比如,食堂今年加装了制暖设备,员工在温暖就餐的同时,由于食堂条件变好,食堂开始对外营业了;新购的大巴车,不仅下班时是广大员工的通勤车,上班时还要用作公务车,有时还被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

  这些原本纯粹的集体福利后来却“变了味儿”,那这些班车、制暖设备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扣还是需要转出呢?

  学完开篇的税收政策,相信大家心里已经有答案啦!凡是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不能全部一转了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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