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09-25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执行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学习笔记:本单位发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对象限于以下两种:
1. 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2. 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疑问: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抵扣进项税金的必要条件?因为许多单位都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那么对于这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学习笔记:
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员工出差等过程中乘车后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提交的是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情况,那么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也就是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对于这种票面注明购买方名称非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电子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学习笔记:
这里的关键点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时间和取得相关发票的时间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如果是在2019年4月1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在2019年4月1日后才报销,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或者是2019年4月1日前发生购进服务的行为,之后补开发票的,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二、关于加计抵减
执行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学习笔记:
1.要判断是否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首先要看是否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而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如果涉及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则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即:2019年10月出具稽查处理报告,要求企业补计2018年7月的销售额,则查补销售额计入2019年10月的销售额中来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3.如果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学习笔记:
【案例1】某企业设立于2019年1月,2019年1-5月销售额均为零,2019年6月开始产生销售额。则以2019年6-8月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学习笔记:
【案例2】某企业设立于2019年5月,2019年5-8月销售额均为零,2019年9月开始产生销售额。则以2019年9-11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学习笔记:
【案例3】A企业和B企业为总分机构,均设立于2019年3月31日前。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A企业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合计为5000万元,其中四项服务销售额为3200万元。B企业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合计为3000万元,其中四项服务销售额为900万元。
解析: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总分机构合计销售额=5000+3000=8000万元
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3200+900=4100万元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4100/8000=51.25%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大于50%,则A企业和B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4】A企业和B企业为总分机构,均设立于2019年3月31日前。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A企业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合计为5000万元,其中四项服务销售额为3000万元。B企业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合计为3000万元,其中四项服务销售额为600万元。
解析: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总分机构合计销售额=5000+3000=8000万元
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3000+600=3600万元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3600/8000=45%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小于50%,则A企业和B企业不能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起。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
学习笔记: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留抵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是□ 否□
2.如十三选“是”(即: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填写本栏。
年月至年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占比%。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学习笔记:
作废条款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根据本公告规定,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者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案例5】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5月-6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案例6】某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2019年5月注销,4月-5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学习笔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那么《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规定的:“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就需要进行修改了。所以,《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学习笔记:
【案例7】乙企业与甲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将甲企业的货物从A市运到B市,合同价款10000元。乙企业以承运人身份承揽运输业务后,又通过承包丙企业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丙企业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向丙企业支付价款8000元。
解析:
1.乙企业以承运人身份承揽运输业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甲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0元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发包方丙企业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丙企业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乙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00元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学习笔记:
【案例8】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运输企业。甲乙签订运输协议,乙企业以自有交通运输工具帮助甲企业完成一项A地到B地的运输业务(此项业务中,甲企业收取托运人运输价款1000元),同时,甲企业以自有交通运输工具帮助乙企业完成一项B地到A地的运输业务(此项业务中,乙企业收取托运人运输价款1000元)。甲乙双方互换舱位后,由于承运业务收取价款相同,因此不再向对方收取费用。但是由于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学习笔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专业工程分包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也就是说,专业工程分包除了会涉及到人工劳务服务外,还会涉及到材料等货物。那么货物这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在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呢,也是实务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本公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可以扣除的分包款中是包括支付给分包方的货物价款的。这对建筑业来说应该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学习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从2019年 月 日起,不需要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也不需要再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但是要注意的是相关资料的原件需要留存备查。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
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学习笔记:
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案例9】A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18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学习笔记: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物赔付,一种是现金赔付。
以机动车辆保险为例: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因此,保险公司会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由于此车辆修理劳务是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进的,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是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现金(赔偿金),然后被保险人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由于此车辆修理劳务是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购进的,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公告》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
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食品时现场制作的。二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消费者是在现场吃还是打包带走,都是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执行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起。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习笔记:
1.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
2.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3.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如果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需要重新办理。
4.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后,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不需要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5.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6.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对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具体情形进行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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