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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与企业涉税风险,千万别忽视!

录入时间:2019-09-10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很少和财务部门衔接,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不同条款签订方式,对企业的涉税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今天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合同“付款时间条款”与企业涉税之间的关系。

案例

  某生产企业2019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28日。

  1.企业2019月份,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201928。客户并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未收到货款,企业也未开具发票,同时也未确认收入。

  3.201928,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23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费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如此账务处理方式,有何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政策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分析

  1.由于财务没有按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致使造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推迟了增值税的缴纳,在税务稽查时,将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

  2.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反而更加提前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财务未能按时纳税,在税务稽查时,同样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

  3.当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的付款条款时,财务处理一定要相匹配,否则,要么是做假账,要么是做错账。

  4.要使财务的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必须做到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1)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适当的延长,尽量大于实际收款时间

  (2)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条款暂时“留白”,待实际收款时,再进行时间填列有做假账的嫌疑,不建议采用);

  (3)要么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对于实际收款时间晚于合同确定时间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确保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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