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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4-04-23
2013年10月1日,某公司新建办公楼未竣工决算便投入使用。该公司咨询,提前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的计税房产原值如何核算?
对未决算房产计税原值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暂估房产原值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第0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