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录入时间:2013-01-25
又是一年岁末时,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十八项政策,深刻影响经济行为,2012年暗潮涌动,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这是山雨欲来的一年,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这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汹涌澎湃的2012年,惟独十八项政策最重要,惜名额有限,笔者选择以下十八项政策。其中“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可谓我心中的2012税收政策的重点。
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
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
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
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营业税具有道道征收、全额重复纳税的属性,而增值税相比之下,只对增值额征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有鉴于此,1994年税改以来,“营改增”的呼声一直不断,而直到
“营改增”上海试点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试点行业企业,例如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税负上升,主要原因是本次试点没有考虑“期初存货的影响”,这些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收入税率按照11%、17%较高税率征税,会产生“税负不升反降”,这个问题通过财政扶持来解决;二是对“营改增”试点周围地区影响较大,由于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开出的发票,企业可以抵扣,因此形成“政策洼地”,周边地区企业纷纷到试点地区开办分公司,影响了周边地区税源,因此试点时间不宜过长,试点地区范围不宜过小。
自
二、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如果所有的纳税人均依法合规纳税,不失为较好的政策设计。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案频发,农产品抵扣政策急需改善。
三、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征管的核心是“以票控税”,我国构建了庞大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有力的保证了税收监管,先认证后抵扣的模式卓有成效。但是国家加强税收监控的代价是,纳税人需要负担资金去购买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并负担技术维护费用。因此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但在实践过程中,对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两个争议,税务总局的2012年1号公告正是对这两个争议进行界定的“补丁之补丁”文件。
一是,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
二是,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17%还是4%减半征收的问题。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文件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儿,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其实,该问题的本质仍然是,只要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收,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
五、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由于生物制品很难取得进项,因此一般来说生物制药企业会选择按照6%简易征收。但对一般纳税人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取得的进项税额是6%,而销项按照17%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得生物制药批发、零售企业的税负很重。
为解决该问题,20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生物批发企业选择3%税率缴税后,其下游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会减少,因此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企业,如采用3%征收率,可能会影响其市场份额,因此20号公告又规定3%征收率是可选择的,但是一经选定,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继财税〔2011〕137号文件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后,75号文件规定,自
一是鲜活肉蛋产品批发环节的下游客户如果是零售企业,由于零售企业增值税也免税,因此该政策实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下游客户为利用鲜活肉蛋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如果批发企业免增值税,下游客户就得不到抵扣进项税额,会引起上下游客户利益争端。尤其上游批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上游3%免税,下游就失去了13%的抵扣进项税额,即使从上下游合计利益的角度,也是不经济的。有人可能说,那么对下游零售客户销售部分,享受免税政策,对下游深加工客户,选择缴税让下游抵扣税款,但是一个企业是不能部分业务选择缴税,部分业务选择免税的,因此除非批发企业将企业分立,一部分专门针对零售企业,一部分针对深加工用户,才能享受税收利益。
二是75号文件规定,可以抵扣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这条规定表述的不周全,极易引起歧义。例如: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下游客户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按照75号文件口径,这种情形未包括在下游可以抵扣之列,这种口径显然是不合理的,也绝非政策本意,但政策用语的不严谨,会导致歧义。与此类似的还有,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农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实践中农业合作社也是开具普通发票给下游,按照75号文件的口径,也会导致歧义。在征管实践中,以上两种情形,税务机关从税法本意出发,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增值税在中间环节免税,不符合税制基本原理,往往会“按下葫芦起了瓢”。如果市场主体都为“经济人”,这样或许上下游协商,能够享受到优惠,但社会成本太大,所谓:“优惠不大,麻烦不少”,减弱了优惠效果。增值税单环节免税政策,想说爱你真不容易!
七、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基本特征是“正列举”,即凡是列举在税目中的缴纳营业税,没有列入税目中的不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根据业务性质“以此类推”。在该税目注释中,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并未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税务总局的几个单行批复也证明了这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造就了一批“资源富豪”,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的现状与其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不相适应,6号文件应运而生,一是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增设“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税目,探矿权、采矿权都属于列举的征税范围,与过去政策相比有了颠覆性的变化;二是规定,只对转让境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例如,中石油在苏丹境内取得石油采矿权,将其转让给中石化,虽然转让方与接收方均是境内企业,但是由于转让的标的物在国外,因此该项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上一篇:提供工业用水不享受免税优惠 下一篇: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