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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境外投资企业税收征管能力的国际借鉴研究

录入时间:2012-11-30

  一、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到2009年我国已有1.2万家投资者在177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有五个特点:一是增长迅速但总量偏小,最近八年年均增速达54%,位居发展中国家(地区)首位;但2009年对外直接投资仅占全球的5.1%.二是投资覆盖面广但分布不均,虽涉及近200个国家,但主要集中于亚洲和非洲。三是投资目的更加多元但避税趋势依然明显,对外投资的战略意识越来越强,民间资本也更加活跃;但同时仍有半数以上以避税为目的。四是地方投资增速快但总量仍显不足,投资主体仍集中在东部。2009年地方对外直接投资达96亿美元,同比增长63.4%,但在总量中仅占19.8%,而东部地区占六成以上。五是投资以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传统产业为主,分别占30.2%、21.9%,现代服务业明显不足。

  调查发现,税务部门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主观上不够重视。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省以下税务部门主要围绕组织收入来开展工作,对境外投资企业往往重视不够。同时,由于其涉及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涉及到多个层级间政府部门的沟通,处理起来费时费力,实际能入库的收入又存在金额不确定和入库难等问题。

  二是客观上缺乏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涉及问题复杂,不但要熟练掌握国内税收政策,还要熟悉投资所在国的税收相关法律和财会制度,这种专业人才十分缺乏;一线税务人员与境外投资企业直接接触的机会很少,经验积累极为困难。

  三是税收政策上不系统、导向不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引进外资建立了一整套的税收政策;反观对境外投资却重视不够,相关政策仅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发布的相关政策法律层级也较低。政策在产业和地区上的导向不明,严重影响到“走出去”战略的效应。

  四是税收征管机制上多头管理、信息不畅。尚未形成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机制,管理机构多头交叉,不利于国际税收事务的专业化管理。对境外所得的申报、管理和征收,各地做法各异。基层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其境外经营、劳务输出、外派人员等信息,不能开展源头控管,工作十分被动。

  五是纳税服务上层次不高、办法不多。境外投资面临的创业环境、文化习俗、法律管理都是完全陌生的,还存在各种风险,十分需要国内的支持和保障。但目前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服务很不到位,尤其是在为其提供税收信息和权益保障上的服务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二、国际上对境外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的主要做法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经验做法。

  1、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税制制度。以完善的税收抵免制度,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是否签订国际税收协定,都可以进行抵免。同时,各国还普遍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弥补、延期纳税、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形成了针对性与灵活性兼具的征管机制。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和国家税收稽查员来管理境外投资,已经形成了纳税申报、税务调查、税务稽查等一整套针对性很强的的机制。同时,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磋商机制,来调解税务纠纷,保障本国企业的税收权益。

  3、形成了完善、严格的控管体系。强化境外企业的举证和报告责任,加强交易申报和境外所得申报管理,强调部门协作。在鼓对外投资的同时,也注重防范国际避税的现象,包括CFC法规(国际税收反避税法规)和境外机构亏损的追补机制。利用帐簿审查、国际情报交换与协商来反偷税和反避税,对逾期申报、偷税严厉处罚,直至查封财产并判刑。

  4、纳税服务多样有效。他们还建立了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辅导。另外,发达国家还推出各种财政、金融等配套措施。

  三、提高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税收征管能力的建议

  30多年改革所积累的发展优势与多极化的世界格局,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好的条件和时机。对境外投资,不但要积极鼓励,提供实际且有效的支持,同时也要依法征管,加强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重视其税收管理。税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益甚至是主权上的“礼让”,并不能赢得别国的尊重,相反会被视为无能的表现。作为税务机关,守土有责,相关部门要确实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研究,拿出措施,尽快改变目前不力的局面。

  2、完善税收政策。对现有政策进行整合并体系化,强化对以下项目的引导: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带动国内技术、设备等出口的生产型和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研发项目;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并购和兼并项目。税收抵免由分国限额抵免向综合限额抵免转变,允许境外所得税减免全额抵免。

  3、优化征管机制。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尽快建立境外投资税收征管机制。强化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严格登记备案和纳税人报告制度,摸清基础信息;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及信息交换,实现审批抄送通报、管理信息共享,加强税源控管;在市以上(含)税务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健全反避税机制,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利用信息技术跟踪纳税人的资金结算,加大对纳税人不按期申报和偷税的处罚,逐步建立纳税人诚信管理体系。

  4、强化税收服务。编写境外投资税收指南,通过网站、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政策辅导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境外投资税收环境。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通过与驻外使领馆、经参处等驻外机构,为其提供税收争议、争端和危机的援助服务。同时推出各种财政、金融配套扶持政策,如设立政府性基金,提供政府性补贴,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及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使境外投资“走得稳”、“走得快”、“走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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