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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2-08-10
近日,有纳税人咨询,一个房屋本为两人共有,但登记时,代办人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现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两个共有权人共有,撤销原所有权登记。在重新办理房屋登记时,是否还需要再缴纳契税?如果需要重新缴纳,原来已缴的契税是否退还?新缴纳的契税以原来登记时的房价为计税基础,还是以现在重新登记时房屋的价值为计税基础?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该房屋的两位共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即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契税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因此,第三方代办人只有通过造假合同的方式才会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该契税的纳税人为该代办人,并据此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契税款应予退还。因此,上述因第三方造假而败诉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属于法院判决之前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无效,该房屋产权过户行为自始无效,则之前第三方造假缴纳的契税应予退还。
对于重新登记两人名下的,再按规定缴纳各自应负担的契税,此项房屋的转让行为发生在以前,属于登记错误,重新办理登记,仍以原来的合同约定价格为基础,现在仅是纠正错误,并非是现在才发生的房屋转让过户行为。因此,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应为原先登记时的计税价格。
通常情况下,契税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于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