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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如何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12-04-18

  案情

  近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来电咨询,该事务所代理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一个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时,对被拆迁人房屋采取“就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2011年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屋的拆迁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其中就地安置等面积偿还4000平方米,其余1000平方米7500/平方米的价格给予了货币补偿。已知该住宅项目的房屋市场售价8000/平方米,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8000万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6000万元,可售总面积50000平方米,其中包括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应该如何缴纳?

  针对该问题,该事务所提出了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成本价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平方米×(6000万元÷50000平方米=480万元。同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本8000万元,拆迁户货币补偿7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750万元。全部契税的计税依据为48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9230万元。

  观点二: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每平方米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7500/平方米×4000平方米=3000万元。全部契税计税依据为300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11750万元。

  观点三: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8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3200万元。全部契税计税依据为320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11950万元。

  分析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两种方式确定。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拆迁补偿费等。在实际征管中,拆迁补偿费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货币补偿可直接并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中,而房屋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

  而同为财产行为税的土地增值税,对该问题已有明确的政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的确认方法与上述条款规定相同,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基于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征管上尚未明确的现状,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以单位面积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而部分省市是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可见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被拆迁人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所以应按房屋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同为财产行为税,其计税依据原理应为相同。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以视同销售价格,即按回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应更为合理。

  政策建议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政策上尚未明确,各地在该问题的执行上争议较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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