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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9-20
【中华财税网2011-09-20信息】 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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