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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9-20
【中华财税网2011-09-20信息】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期间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期间需交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