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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7-18
【中华财税网2011-07-18信息】 问:出租房屋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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