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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5-17
【中华财税网2011-05-17信息】 问:因单位名称变更,土地、房屋权属随之更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单位名称变更,土地、房屋权属随之更改不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因此不再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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